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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装修工搞错房号砸错墙,听错了还是说错了?法院这么判

提问时间:2023-02-28 15:42:02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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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南京栖霞区某楼盘购置了一套房产,然而领房后没几天,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电话,说她家的阳台被人砸坏了,包括地砖 、墙体和吊顶。尽管对方承认搞错房号砸错了,并预付了 1000 元赔偿款,但刘女士为此很焦心,此后为一万多的赔偿金,她将装修工、邻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栖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购置的房产位于某楼盘,房号是 405,去年 7 月交付,交付时 , 每户门的密码锁号码相同,业主在领取房号后可自行修改密码。7 月 2 日,刘女士领取了房屋,此后测量了尺寸定制家具,准备同年 10 月入住。不料,7 月 5 日,她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通知说,她家阳台被人砸坏了,对方搞错了房号。刘女士匆忙赶去查看,果然家中被人私自进入,阳台的吊顶、墙 体和地砖均被砸毁。在现场,被告装修工李某说,是 1005 室的闫某通过李某的哥哥通知李某来砸墙的,不知道是自己听错了,还是雇主说错了。而被告雇主闫某说,是李某听错了,错把 1005 室听成了 405 室。当天在物业公司人员见证下,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由物业公司联系装修公司,对原告刘女士阳台进行二次改装,费用预估 13000 元,由被告李某预付至物业公司,待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后,由物业公司支付装修单位。被告李某与被告闫某在 " 过错责任人 " 栏目签字。同时,李某出具欠条一张 ,认可将原告房屋破坏,现先赔偿 1000 元,余款 12000 元将于 7 日内筹措赔付。

7 月 8 日,原告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价款 14000 元,加上美缝 1000 元。后来,原告实际付款为 15000 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钱款,但一直没有支付,于是将李某、闫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李某、闫某支付 14000 元,要求物业公司免除 3 年物业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 告李某接受闫某指示,替闫某做活,由于错听了房号,存在重大过失,且系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闫某作为委托人 ,未能将房号清楚地告知被告李某,且在谅解备忘录上作为过错责任人签字,与李某构成事实上的共同侵权;因被告与原告当时预估损失为 13000 元,现原告又多出 2000 元,这 2000 元是否系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并无明显过错。法院判,被告李某与闫某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12000 元。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柳俐慊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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