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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因案底影响全家如何破解?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言: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提问时间:2023-02-27 23:44:02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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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国 " 两会 " 期间提交关于 "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 的提案。2023 全国 " 两会 " 召开在即,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经过修改完善后,今年他将会继续向大会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朱征夫介绍,我国前科制度除《刑法》第 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除此前科报告制度以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教师法》等四十多部法律还规定有前科规范,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还包括例如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的 " 负面清单 "" 准入门槛 " 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均有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法规均规定近亲属为前科人员则无法通过政审。

"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除农林牧渔行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职业类别,其中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严重生存困难。" 朱征夫说。

为此,朱征夫建议,修改《刑法》第 100 条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朱征夫

观点:

劳动权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劳动权、平等权

对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理由,朱征夫也进行了充分的阐释。

他认为,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 42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义务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促进就业。《宪法》第 33 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朱征夫表示,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各单位也相应制定内部条例禁止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入职。前科人员找工作频繁受阻,连申请外卖骑手和流水线工人的岗位很多时候都会遭到拒绝。目前适用的职业终身禁止的前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前科人员的劳动权受限,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主要阻碍。各行业对于前科人员再就业的过度限制和法律法规的扩张适用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

为何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平等权?朱征夫解释说,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前科人员往往会受到来自社会的不平等待遇。某些前科人员在入住宾馆时会被警察无故查房,进入广场或车站等集会场所时,也可能会受到警察的盘问,即使在没有法律限制的行业工作时,大多数时候可能会因为公司内部 " 背景调查 " 而遭到排挤和歧视。

朱征夫介绍,据有关数据,仅仅醉驾每年全国就有 30 多万人被判刑。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家庭,30 多万个家庭就牵连 100 多万人遭受歧视待遇,这还仅仅是一个罪名的数据。这种广泛株连家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朱征夫

建议: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更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

关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朱征夫介绍,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七十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 " 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如果对前科人员的就业设置诸多限制,导致其就业困难,必然使我国狱政制度教育改造的目的难以实现。

朱征夫认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

他表示,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现行前科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的数量猛增,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对生产力的限制也愈加严重。因此,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和过失犯罪的前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恢复正常法律地位。

朱征夫建议,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三年法定刑以下轻罪、五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参考外国立法例,比如日本刑法规定:" 监禁以上刑之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逾 10 年未被处罚金以上刑时,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应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询制度,限制查询主体,保障前科人员的劳动权。

同时,对现有涉及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废除对前科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和其他资格限制。

最后,有些行政处罚记录侵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也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王禾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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